企业清债要注意哪些问题?会计人员应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清算?
会计在处理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时,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039;我不知道如何对付他们。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如何处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一、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 ampquot贷款债权人以外的企业应收及预付账款。#039;权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超过三年未清偿,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不能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无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ampquot
企业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坏账损失时,还应准备以下相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0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银行的破产清算公告。#039;s法院;
(三)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039;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法院最终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债务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纳税情况说明。#039;s重组收益;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的声明。#039;受灾情况及放弃债权声明。#039;的权利。
账务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记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二、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
应收账款逾期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了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039;美国法院是两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的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在日常财务管理中,企业应随时检查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收回此类应收账款。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确定是藏品。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期,就意味着& ampquot原始债务的重新确认。quot,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口头托收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必须是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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