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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的承担(担保协议无效债权人过错)

牛蛙小编 交流杂谈

担保人上诉的胜算大吗,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

阅读提示: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那么,债权人与上市公司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双方该如何分配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上市公司是否可据此抗辩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期案例对此作出解答。

裁判要旨

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案涉双方均有过错的,担保人应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9年6月21日,某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与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龙某酿酒公司向华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华某银行未审查某龙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之后,龙某酿酒公司未按期还款,华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龙某酿酒公司偿还借款,某龙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烟台中院一审认为,华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且同为上市公司,未尽到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的审查义务,案涉《保证合同》无效,其负主要过错责任,酌定某龙股份公司对龙某酿酒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某龙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某龙股份公司不服,提起再审。更高法院认为,《保证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合同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酌情确定某龙股份公司对龙某酿酒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之一,对于债权人而言,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重点审查其披露担保事项的公告信息,包括:(1)担保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信息;(3)担保金额等。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不论上市公司是否单独提供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提供的上述文件是何内容,均以上市公司公告的内容为准。债权人务必关注公告是否包括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的内容,若公告中仅有公司同意为某债务提供担保,则虽然有公告,但债权人无法据此主张其已尽审查义务,该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此外,正如本期案例观点所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如担保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仍可请求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而言,应严格规范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并按照 *** 、所在交易所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适用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如上市公司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上述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仍需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2.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九条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更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反之,债权人没有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当时该规定在无效的后果上,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承担的责任没有区别。后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起草过程中,才进一步地认识到,上市公司的所有担保事项都必须披露,如果相对人没有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就会损害证券市场上广大股民的权利,该合同应当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上市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中对上市公司担保无效的后果作出了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不同的规定。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本案中,威龙葡萄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以公司名义与华夏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虽然华夏银行龙口支行未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审查,负要主要过错,但威龙葡萄酒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及公章使用的管理不规范,对合同无效亦存在相应过错。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公司对主债务人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华夏银行龙口支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案件来源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更高法民申1082号】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武昭宪

与债权人之外人签订担保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债权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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